汉语国际教育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文汉教﹝2011﹞2号
第一条 为保障汉语国际教育中心事业发展,根据根据广外人〔2009〕45号、校财组纪〔2009〕8号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办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经费支出应秉承项目预算、总量控制、量入为出、效益最大的原则,保证大学扶持期结束后,走上自负盈亏、独立运行的良性发展轨道。
第三条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外国本土汉语教师培养奖学金、学费收入、大学下拨启动经费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外国本土汉语教师培养奖学金专项用于培养外国留学生,由中心根据国家汉办的规定制订经费使用具体办法,报大学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中心其他学费收入根据大学文件按35%、45%、15%、5%比例结算至中心超工作量、中心业务费、中心发展经费、中心提成等四个项目之中。中心根据大学和学院的相关文件制定经费具体使用办法。
第六条 中心主任对中心财务良性运行负责。中心主任每年根据发展规划提出财务预算,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实施。中心主任根据办学实际提出具体经费使用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学院财务“一支笔”签字后使用经费。
第七条 中心财务收支情况根据学院院务公开办法,向学院全体教职工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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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
主题词:汉教中心 财务 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