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国际教育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中文汉教﹝2011﹞3号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教授的聪明才智,促进汉语国际教育中心事业发展,成立汉语国际教育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分管副院长和中心主任为副主任,从导师中遴选委员3-5人,中心秘书兼任委员会秘书,每届任期二年,由学院发文聘任。
第三条 汉语国际教育中心可以聘请本领域内有成就的校内外专家教授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顾问。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中心主任的咨询机构,为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和咨询:
(一)中心事业发展规划,招生、培养方案的制订;
(二)中心导师的聘任和业务考核;
(三)中心等级的学生学业考核;
(四)其他需咨询的事项。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就办学过程中的各类事务进行评议和咨询,必要时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记为公共事务,可以获得适当的劳务报酬,但担任行政职务的委员除外(作为导师身份出席的专业活动不在此列)。
第六条 本章程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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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
主题词:汉教中心 教指委 章程